养殖场育肥羊厂管理制度及流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订)
1、养殖场育肥羊厂管理制度及流程
1、养肉羊规模要量力而行,要根据现有耕地多少、提供饲料的能力、劳力及投入的资金数量等条件决定。一般以养能繁殖的母羊50只左右为宜。在刚开始养殖的时候不要贪图规模,要不断摸索总结养殖经验,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发展。
2、选择肉羊品种也很重要,因地制宜选择体型大、生长快、繁殖率高、适应性强、肉质好、效益高的优良品种。父本的选择首推南非波尔山羊,其次是我国的马头山羊;母本可选萨能奶山羊、河北白山羊等。
3、定期从外地调换种公羊,给种用的公、母羊戴耳号和编制配种档案,详细记录配种羊的编号、配种时间、配种方式和产羔情况,有计划地控制公、母羊本交,避免羊近亲繁殖引起的品种退化
4、根据肉羊的性别、大小、体质进行分栏养殖,养肉羊应按照工厂化生产模式,把不同年龄、不同品种、不同体况的肉羊分舍饲养,设立专门的产房和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舍等,并配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
5、用于育肥的肉羊,最好在出生后7—21天内去势。此时去势有利于提高肉的品质,并使之性情温顺,便于管理,快速育肥。
6、防治肉羊常见疾病,群养肉羊易发病,主要有羔羊痢疾、链球菌病、传染性脓疱、线虫、羊虱等。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还应做好重点疾病的预防接种和综合防治工作。
7、肉羊圈内的羊只密度,肉羊属反刍动物,一天中要有较长时间用来采食饲草和反刍。所以,肉羊的圈舍中要有足够的槽位和活动空间,每只肉羊应有
1、5—
2、5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8、肉羊是以吃粗料为主,精料为辅的牲畜。规模饲养最好是“种草养羊”,这样一年四季均可吃上鲜青草。养羊户应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人工种植紫花苜蓿、黑麦草等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青草外,青草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晒制青干草或制成青贮饲料喂羊。
也可种植玉米进行青贮,供羊只常年饲用。配制精饲料时除要有一定量的玉米外,还要按比例搭配豆粕、麸皮、鱼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此外,若加入适量瘤胃代谢调节剂、尿素缓释剂等复合饲料添加剂,效益更好。另外,规模养羊一定要有清洁的饮用水供羊饮用。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十条 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
(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
(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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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畜禽养殖设备一般采用哪种的设计标准?
一、标准化示范场必备条件
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生活饮用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 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3、 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4、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二、选址布局 (一)选址 养殖场(小区)应建设在水源充足,通风良好,供电稳定,地势高燥,远离噪音;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禽舍应在上述地域3000米以上。 (二)布局
1、生猪:生活区、生产区、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各区相距50m以上;生产区内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净道与污道分开,不交叉。
2、奶牛:在场区入口处设有人员消毒室、车辆消毒池等防疫设施,并能够有效实施;场区有防疫隔离带;场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病畜隔离区、粪污处理区明确划分;犊牛舍、育成(青年)牛舍、泌乳牛舍、干奶牛舍、隔离牛舍布局合理;
3、蛋鸡: 场区四周有围墙,防疫标志明显;场区内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开;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
4、肉鸡:生产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废污处理区分开,且布局合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尸体焚烧炉处于生产区、生活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净道、污道严格分开;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
5、肉羊:场区与外界隔离;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分开;生产区母羊舍,羔羊舍、育成舍、育肥舍,有与各个羊舍相应的运动场;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6、肉牛:场区与外环境隔离;场区内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处理区完全分开,布局合理;育肥场有育肥牛舍有运动场(≥6平方米/头),或母牛繁育场有单独母牛舍、犊牛舍、育成舍、育肥牛舍,有运动场(≥15平方米/头)。 三、设施设备 (一)生猪
1、栏舍: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12m2栏舍,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
5、5m2栏舍;有独立的后备猪隔离舍。
2、生产设施: 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2个产床;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种猪舍、保育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有自动饮水系统,加药系统。
3、防疫设施: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有预防鼠害、鸟害设施;有兽医室;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二)奶牛
1、基础设施: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并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源稳定;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备有发电机组);交通便利,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具备全混合日粮(TMR)饲喂设备,并能够在日常饲养管理中有效实施;具备TMR混合均匀度与含水量测定仪器和日常记录。
2、牛舍:牛舍有固定、有效的降温(夏)防寒(冬)设施; 1月龄内犊牛采用单栏饲养;1月龄后不同阶段采用分群饲养管理;采用自由散栏式饲养的牛舍建筑面积(成母牛)10㎡/头以上,每头牛一个栏位;垫料干净、平整、干燥;运动场面积(成母牛)每头不低于25㎡(自由散栏牛舍除外);有遮阳棚、饮水槽。
3、功能区:生活管理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隔离区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与生产区保持50m以上的卫生间距;饲草区、饲料区和青贮区设置在相邻的位置,便于TMR搅拌车工作;草料库、青贮窖和饲料加工车间有防火设施; 粪污处理区和病牛隔离区与生产区在空间上隔离,单独通道。
4、挤奶厅:有与奶牛存栏量相配套的挤奶机械;挤奶厅有机房、牛奶制冷间、热水供应系统和办公室;挤奶厅有待挤区,能容纳一次挤奶头数2倍的奶牛;储奶厅有储奶罐和冷却设备,挤奶2h内冷却到4°C 以下,且不能低于冰点;输奶管存放良好无存水、收奶区排水良好,地面硬化处理,墙壁防水处理,便于冲刷。 (三)蛋鸡
1、鸡舍:要求鸡舍为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鸡舍有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
2、饲养密度:笼养产蛋鸡饲养密度≥500平方厘米/只,不低于 380平方厘米/只。
3、消毒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 有专用消毒设备。
4、养殖设备:有专用笼具;有风机和湿帘通风降温设备;有自动饮水系统;有自动清粪系统;有储料库或储料塔;有自动光照控制系统。
5、辅助设施:有更衣消毒室;有兽医室并具备常规的检验化验条件;有专用蛋库。 (四)肉鸡
1、鸡舍建筑: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结构抗自然灾害(雨雪等)的能力;要求封闭式、半封闭式; 具有完善的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
2、饲养密度:饲养密度合理,符合所养殖品种的要求,白鸡出栏体重25-30kg/m2,快速型黄鸡20-25 kg/m2,其它品种符合本品种要求。
3、消毒设施: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鸡舍门口设有消毒盆; 场区内备有消毒泵;养鸡场人员入口处有更衣消毒室(含衣柜)、淋浴洗澡室、换衣室(含衣柜)。
4、饲养设备:有鸡舍通风以及水帘等降温设备;有储料罐或储料库;鸡舍配备光照系统;鸡舍配备自动饮水系统;鸡舍配备自动加料系统。
5、辅助设施:有专门的解剖室和必要的解剖设备,并有运输病死鸡的密闭设备;药品储备室有必要的药品、疫苗储藏设备。 (五)肉羊
1、羊舍:密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羊舍。
2、饲养密度:羊舍内饲养密度≥1平方米/只。
3、消毒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羊舍(棚圈)内有消毒器材或设施;有专用药浴设备。
4、养殖设备:农区羊舍内有专用饲槽;运动场有补饲槽;农区保温及通风降温设施良好;有配套饲草料加工机具;农区羊舍或运动场有自动饮水器;农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青贮设施及设备;有干草棚。
5、辅助设施:农区有更衣及消毒室;有兽医及药品、疫苗存放室。 (六)肉牛
1、牛舍与饲养密度:牛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牛舍内饲养密度≥
3、5平方米/头。
2、消毒设施:场门口有消毒池,人员更衣、换鞋室和消毒通道;场内有行人、车辆消毒槽;有环境消毒设备。
3、养殖设备与设施:牛舍内有固定食槽;运动场或犊牛栏设补饲槽;牛舍内有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运动场设饮水槽;有全混合饲料搅拌机;有足够容量(10立方米/头)的青贮设施、青贮设备;有足够容量(2吨/头)的干草棚库;有铡草机。
4、辅助设施:有档案室、兽医室、有装牛台、有地磅。 四、管理与防疫 (一)生猪
1、制度建设:有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有不同阶段生猪生产管理规程。
2、人员素质: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3、引种来源: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三证”真实完整。
4、档案管理:有生产记录档案,包括配种、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肥育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防疫档案,包括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病死猪处理档案,包括解剖、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4、防疫管理:进入生产区严格执行更衣、冲洗,执行良好;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制定免疫计划,执行良好。 (二)奶牛
1、饲养与繁殖技术:做好生产性能测定,记录规范、并做好技术分析;系谱记录规范,有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编号规则编号;有年度繁殖计划、技术指标、实施记录与技术统计;有完整的饲料原料采购计划和饲料供应计划;使用优质苜蓿;有日粮组成、配方记录; 有常用饲料常规性营养成分分析检测记录;无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记录;有根据奶牛不同生长和泌乳阶段制定的饲养规范和实施记录。
2、疫病控制:有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的检疫记录和处理记录;有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疫病的免疫接种计划和实施记录;有定期修蹄和肢蹄保健设施;有传染病发生应急预案,隔离和控制措施,责任人明确;有预防、治疗奶牛常见疾病规程;有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抗生素使用符合《奶牛场卫生规范》的要求,有奶牛使用抗生素隔离及解除制度和记录;有乳房炎处理计划,包括治疗与干奶处理方案。
3、挤奶管理:有挤奶卫生操作制度,并张贴上墙;挤奶工工作服干净,挤奶过程挤奶工手和胳膊保持干净;完全使用机器挤奶,输奶管道化;挤奶前后两次药浴,一头牛用一块毛巾(或一张纸巾)擦干乳房与乳头;将前三把奶挤到带有网状栅栏的容器中,观察牛奶的颜色和形状;有将生产非正常生鲜乳(包括初乳、含抗生素乳等)奶牛安排到最后挤奶的记录与牛奶处理记录;输奶管、计量罐、奶杯和其他管状物清洁并正常维护,有挤奶器内衬等橡胶件的更新记录;大奶罐保持经常性关闭;按检修规程检修挤奶机,有检修记录。
4、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有身体健康证明;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三)蛋鸡
1、管理制度: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上墙,执行良好;有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执行良好。
2、操作规程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执行良好; 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执行良好。
3、档案管理:雏鸡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畜禽合格证明,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完整得;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日产蛋、日死淘、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环境条件记录;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有完整的免疫、抗体监测及病死鸡剖检记录;有两年内(建场低于两年,则为建场以来)每批鸡的生产管理档案。
4、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四)肉鸡
1、制度建设:有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投入品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上墙。
2、操作规程: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合理,并执行良好;免疫程序合理,并执行良好。
3、档案管理:2年内,或建场以来的饲养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完整。2年内,或建场以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来源与使用记录清楚; 2年内,或建场以来的免疫、消毒、发病、诊疗、死亡鸡无害化处理记录; 2年内,或建场以来的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日死淘、饲料消耗等; 2年内,或建场以来的出栏记录,包括数量和去处。
4、从业人员: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5、引种来源:所饲养的肉鸡均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合格种鸡场引种;进鸡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保留完好。 (五)肉羊
1、管理制度:有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有防疫消毒制度。
2、操作规程:有科学的配种方案;有明确的畜群周转计划;有合理的分阶段饲养、集中育肥饲养工艺方案;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3、饲草与饲料:农区有自有粗饲料地或与当地农户有购销秸秆合同协议。
4、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有引羊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月龄等情况,记录完整;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配种记录、接羔记录、生长发育记录和羊群周转记录等;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有完整的免疫、消毒记录;保存有2年以上或建场以来的各项生产记录。
5、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六)肉牛
1、饲料供应管理:使用精料补充料;有粗饲料供应和采购计划;或牧场实行划区轮牧制度、季节性休牧制度、建有人工草场。
2、疫病防治制度:有消毒防疫制度;有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疫病的免疫接种计划;有预防、治疗肉牛常见病规程;有兽药使用记录,包括适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3、生产记录: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育肥场购牛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牛群周转(品种、来源,进出场的数量、月龄、体重)记录;繁育场或牧场有配种方案和繁殖记录(品种、与配公牛、预产日期、产犊日期、犊牛初生重);有完整的精粗饲料消耗记录。
4、档案管理:牛群周转、疫病防治、疫苗接种、饲料采购、配种繁殖、兽药使用、人员雇佣的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5、人员配备: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五、环保要求 (一)生猪
1、环保设施:有固定的猪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有猪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理的大型贮粪池。
2、废弃物管理: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不排放得;有定期污水监测记录;或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处理利用。
3、无害化处理: 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采取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
4、环境卫生:场区内卫生状况较好,垃圾集中存放,位置合理。 (二)奶牛
1、粪污处理:有固定的牛粪储存、堆放场所和设施,储存场所有防雨、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采用农牧结合粪污腐熟还田;有固液分离、有机肥或沼气设施进行粪污处理;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贮液池。
2、病死牛无害化处理:病死牛均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有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记录。 (三)蛋鸡
1、粪污处理:有固定的鸡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有鸡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
2、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记录。
3、环境卫生 :净道、污道严格分开;场区整洁,垃圾集中堆放。 (四)肉鸡
1、粪污处理:有固定的鸡粪储存场所和设施,储粪场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有鸡粪发酵或其它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
2、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配备焚尸炉或化尸炉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使用记录。
3、环境卫生:垃圾集中堆放处理,位置合理,场区无杂物堆放,无死禽、鸡毛等污染物。 (五)肉羊
1、粪污处理:有固定的羊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雨、防溢流措施;农区粪污采用发酵或其它方式处理,作为有机肥利用或销往有机肥厂。
2、病死羊处理: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设施; 病死羊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处理,记录完整。
3、环境卫生:垃圾集中堆放,位置合理,整体环境卫生良好。 (六)肉牛
1、粪污处理: 有固定的牛粪储存、堆放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有沼气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做有机肥利用。
2、病死牛处理: 配备焚尸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牛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处理有记录。 六、生产技术水平 (一)生猪
1、繁殖性能: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查看出售、转群和出场检疫记录等); 母猪配种受胎率80%以上。
2、生长性能:达100kg日龄170天以内。 (二)奶牛
1、生产水平:泌乳牛年均单产大于6000千克以上。
2、生乳质量安全:乳蛋白率大于
2、95%,乳脂率大于
3、40%; 体细胞数小于75万/毫升;菌落总数小于50万/毫升。 (三)蛋鸡
1、产蛋率:饲养日产蛋率≥90%必须维持4-8周以上。
2、死淘率: 6%≤育雏育成期死淘率<10%;育雏育成期死淘率<6%;
1、2%≤产蛋期月死淘率<
1、5%。 (四)肉鸡
1、成活率: 最近3批平均数≥95%。
2、饲料转化率(料肉比):最近3批平均数 白鸡:≤
2、0; 快大黄鸡(60天内出栏):≤
2、2; 中速黄鸡(61-90天内出栏):≤
2、6。 (五)肉羊 生产水平:繁殖成活率90%或羔羊成活率95%以上;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180%以上。 (六)肉牛 育肥场育肥期平均日增重≥
1、2kg;繁育场或牧场的母牛繁殖率≥80%;犊牛成活率≥95%。 附件:申请市级示范场验收材料清单 l、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和创建实施方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5、养殖档案复印件;
6、不使用非法添加物的承诺文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8、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质量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11、管理制度体系(岗位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
6、甲鱼养殖场标准化怎么认定
严格把握现有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基本要求和规模标准。将标准化养殖作为行业准入门槛,通过进一步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一)基本要求。
1、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
2、畜禽粪污通过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3、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4、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
5、种畜禽场须具备相应级别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规模标准。
1、部、省级示范创建。能繁母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0000头以上、蛋鸡存笼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笼3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笼10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都要参与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创建。省级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将优先报送参与部级示范创建。
2、市级创建。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且能繁母猪60头以上)、蛋鸡存笼1万只以上、肉鸡年出笼10万只以上、蛋鸭存笼3000只以上、肉鸭年出笼5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养殖场参与市级标准化养殖创建。
3、县级创建。生猪存栏150头以上、蛋鸡存笼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笼5万只以上、蛋鸭存笼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笼3万只以上、肉牛出栏50头、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养殖户的标准化场由县市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