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防疫站日常工作有哪些?具体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具体如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3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5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第2章:动物防疫条件第6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7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2)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4)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8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2)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4)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9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2)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5)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2)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3)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1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3)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第十2条: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1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2)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3)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3章:审查发证第十3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6条第1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第十4条:本办法第十3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5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6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4章:监督管理第十7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2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2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9条:推行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规模、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2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2十1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1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2十2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2十3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5章:法律责任第2十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十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1条、第十2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2十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十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2十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2十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百0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2十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章:附则第2十9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参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3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动物防疫站日常工作有哪些?具体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1、没有什么流程;
2、防疫站工作:(1)主要负责本地区动物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工作;(2)有的单位还负责对屠宰加工厂、宠物门诊、饲料场、奶站、兽药生产厂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3)还负责免疫抗体的监测、动物疫病的净化等技术工作。(4)总体看防疫站的工作很繁杂,如果是乡搐级的工作职责还少点。但现在实行责任追查制。要求工作要细致,多做1些与涉养企业的沟通工作还能把工作做好。
3、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是:(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2)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3)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4)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3、动物防疫站日常工作有哪些?具体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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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什么流程;
2、防疫站工作:(1)主要负责本地区动物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工作;(2)有的单位还负责对屠宰加工厂、宠物门诊、饲料场、奶站、兽药生产厂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3)还负责免疫抗体的监测、动物疫病的净化等技术工作。(4)总体看防疫站的工作很繁杂,如果是乡搐级的工作职责还少点。但现在实行责任追查制。要求工作要细致,多做1些与涉养企业的沟通工作还能把工作做好。
3、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是:(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2)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3)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4)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4、动物防疫站日常工作有哪些,具体工作流程是怎样的,求高手解答?
没有什么流程,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本地区动物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工作,有的单位还负责对屠宰加工厂、宠物门诊、饲料场、奶站、兽药生产厂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还负责免疫抗体的监测、动物疫病的净化等技术工作。总体看防疫站的工作很繁杂,如果是乡镇级的工作职责还少点。但现在实行责任追查制。要求工作要细致,多做1些与涉养企业的沟通工作还能把工作做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5、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责任合同书 doc 谢谢提供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做好 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1、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动监局) 所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和抗体监测面均达100%。
3、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4、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5、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6、养殖场要认真遵守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报审核和隔离检疫制度。跨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动监局 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监局 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
8、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动监局 所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9、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 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十
1、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
2、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动监局 所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 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怎么做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自查报告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我场成立于2014年,位于xx南岸村。自2014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15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员5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1)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周围500米内无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1000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2)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3台,用于保管疫苗。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海尔牌的消毒器械3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10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1台(或留有1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时还建有1个100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3)制度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4)人员符合要求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5人,有1人有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饲养员3人,并且经过培训后上岗,经体检合格并持有健康证,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上述是我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自查情况,经过自查发现我场仍然还存在1些不足,如: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不是很完善,但自我认为基本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现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报,望主管部门及时给予现场审核。**xx养殖场(盖章)20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