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1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3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4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5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1致。第6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和编号;   (2)发证机关及日期;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7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1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8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9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1致。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十1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2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2、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1,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1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第2,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3十7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十2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十3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2十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1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1)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3)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4)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5)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按照规定统1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6)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第3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第4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家庭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签订的,应当及时补签。对补签承包合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承包合同之日起3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第5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第6条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案,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3分之2以上成员或者3分之2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7条 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签订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2)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国家征收已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要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提供的拟征收土地的批准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已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书面通知到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补偿项目和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征用已承包的农村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手续。

农村养殖场占用耕地情况怎么处理



4、农村养殖场占用耕地情况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生猪养殖场的新说明,因此普通耕地可以用于建设生猪养殖场,不得批准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3百4十2条之1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3十8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5、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十2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3十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4十9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搞养殖怎么征地



6、农村搞养殖怎么征地

1、农村搞养殖怎么征地

1、农村搞养殖征地的流程如下: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1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1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十6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十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十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农村养殖场赔偿标准有什么 农村养殖场赔偿标准如下:

1、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2、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5、禽畜出清补偿,这1项补偿1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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