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怎么处理农村养殖户,①螃蟹养殖户到环保部门投诉
1、环保局怎么处理农村养殖户
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十5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6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4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十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2十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十8条,第5十9条,第6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25"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8十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1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2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3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8条、第2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8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十7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十8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6条,第十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十8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1)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十8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6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十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十条,《畜牧法》第4十6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6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3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第2十1条、第2十2条、第7十3条、第7十5条、第7十6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第3十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十1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8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十6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2十1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7十5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5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条、第2十1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4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5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7十2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5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5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十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0、未制定应中国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6十7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做好应中国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十2条,(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的;(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采取有关应中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搜狗问问:http://**/z/q757827785.htm。
2、
1、螃蟹养殖户到环保部门投诉
A解析:观察选项,
1、
2、
3、充当首句。
1、论述话题是“养殖户投诉”,
2、论述话题是“企业排放污水”,
3、论述话题是“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应先指出企业排放污水,后论述养殖户投诉,最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故
2、充当首句,排除B、D两项。对比A、C两项,发现只需判断
2、
1、还是
2、
4、,
2、论述“企业排放污水”,
1、论述“养殖户投诉”,
4、论述“养殖户损失惨重”,应先有企业排放污水,接着指出养殖户损失惨重,再论述“养殖户投诉”,故
4、在
2、之后,选择A项。故正确答案为A。
3、
1、螃蟹养殖户到环保部门投诉
A。
4、
1、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2、青圃青山绿水重现
3、养殖户改种苗木
4、多种环保措施齐下
5、满山鸡场拆了( )
D。
5、环保局怎么处理农村养殖户?
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十5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6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4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十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2十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十8条,第5十9条,第6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25"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8十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1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2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3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8条、第2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8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十7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十8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6条,第十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十8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1)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十8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6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十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十条,《畜牧法》第4十6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6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3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第2十1条、第2十2条、第7十3条、第7十5条、第7十6条,《环境保护法》第2十6条、第3十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十1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8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十6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2十1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7十5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5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条、第2十1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4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5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7十2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5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十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5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十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0、未制定应中国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6十7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做好应中国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十2条,(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的;(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采取有关应中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搜狗问问:http://**/z/q757827785.htm。
6、4月1日开始环保税开始征收了,你知道这几类养殖户可以免征吗?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按照税法规定,环保税是按季申报,这也意味着,4月1日,环保税将迎来首个征期。 请输入图片描述 是不是以后养殖就要交税了呢,其实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当时对排污费的征收有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按照当时的标准小于这个标准是不用收税的。 请输入图片描述 现行的标准就是升级了1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客观来说,这个标准还是蛮低的。 请输入图片描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属于以下情况的,将免征环保税: 第
1、对非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居民个人免税; 第
2、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免税; 第
3、规模化养殖场对粪污进行综合利用的免税; 第
4、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免税。 请输入图片描述 因此中小规模的养殖户不用太担心环保税增加自己的养殖负担,首先小规模的养殖户是够不上缴纳环保税的,而达到征收标准的养殖户只要讲污粪处理后环保符合国家的标准,1样享受税收的减免。